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入会须知
第一条 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由企业报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学习或申请评价年度优秀总监理工程师和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时,向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协会根据入会条件,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接纳为个人会员。
第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自愿申请成为个人会员,并接受统一管理:
(一)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取得天津市专业监理工程师信用管理评价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益:
(一)维护个人会员在监理工作中的合法权益,并享受优惠的法律援助;
(二)免费参加协会在本市区域内组织的行业信息交流、专业研讨、讲座等各类活动;
(三)提供报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培训的服务;
(四)由协会推荐到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个人会员,均享受协会的个人会员权益。
第四条 个人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接受协会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二)参与协会组织的项目交流与其他活动;
(三)关心协会工作,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严守协会业务秘密;
(五)遵守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
(六)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会员单位可在本单位个人会员中选择一名担任个人会员代表。
第六条 个人会员代表应满足以下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责任感强,在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一定思想理论基础、专业技术水平和代表能力,在个人会员中有一定的威信力。
第七条 推荐个人会员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个人会员代表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八条 个人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费用为200元/人、年;个人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已退会的个人会员三年内不得申请入会。
第九条 个人会员有以下行为时,经监理工程师专业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协会《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章程》、规章制度或者触犯国家法律的;
(二)损害协会名誉,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严重破坏协会秩序,致使协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四)除法律规定外,泄漏或不正当使用协会业务秘密,给协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请上传“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注册证/专业监理工程师信用管理手册”附件
请上传“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清单”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