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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天津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次数:7361  发布日期:2014-09-03  来源:


 

 

 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

 

津监协[20142

 

签发人:周崇浩

关于发布天津市建设监理行业

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监理企业、监理人员: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诚信建设,维护我市建设监理市场秩序,规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自律行为,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根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在广泛征求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基础上并结合天津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天津市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请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认真执行。

附件:天津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201488

抄报:市建委、市建设行业联合会、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市建委招投标管理处、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站

附件

天津市建设监理行业

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诚信建设,维护我市建设监理市场秩序;规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自律行为;根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天津市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以及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监理资质的企业和监理人员。

第三条 协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 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的制定、修改。负责检查、评估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执行细则的情况。

第四条 自律委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的日常工作。

条 协会理事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自律委工作进行监督,并审议自律委年度行业自律工作报告。

为规范工程监理行业的市场自律行为,充分发挥自律委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逐步建立、完善行业自律相应的制度和措施。

条 建立行业自律检查制度是行业诚信评价实施的一项具体措施。行业自律检查制度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条 定期检查:监理企业每半年自查一次并将自查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自律委办公室;自律委每年度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自查情况按比例抽查一次。自查书面报告(监理企业自查报告,监理人员自查报告)具体内容要求。(见附

监理企业定期自查本企业监理人员执行行业自律的情况,自查内容重点围绕:

一、监理人员履行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合同的义务和职责的情况。

二、监理人员有无转借、伪造、涂改监理证书及其他资信证明等行为

三、监理人员有无为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指定承包商或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商;有无接受被监理方馈赠的任何礼品、礼金等行为。

四、监理人员遵纪守法、恪守执业道德、行为准则的遵守以及与本企业签约履责等情况。

第十条 监理企业定期自查本企业遵守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的执行情况。自查内容重点围绕:

一、本企业有无在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超越资质或挂靠承揽业务、出借资质或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二、本企业对实施政府指导价格实施市场调节价格的建设项目在执行国家取费标准规定与行业制定的指导价格标准执行中有无违规行为

三、本企业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有无签订阴阳合同、签订低于费标准规定的监理协议行为

四、本企业有无以不合理的低价中标实施监理的项目,以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行为。

第十 不定期检查:根据本市监理市场和监理企业、监理人员的行业自律情况,自律委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不定期检查。监理企业对监理人员可随时进行针对性检查并及时将违约人员的情况上报自律委。

第十 设立行业自律专项举报制度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自律的一项重要措施,行业自律专项举报制度以公开、透明、严肃处置进行实施。具体措施:

一、向社会公布自律委办公室服务热线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箱。

二、工作日时间随时受理专项实名举报的书面及电子邮件,并做到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三、举报调查

(一)、登记举报:由自律委办公室专人负责及时办理登记举报受理工作,并通报自律委负责人尽快组织调查。

(二)、调查取证自受理举报后,应于10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调查取证的工作程序要求由自律委另行规定公布。

第十 实行行业自律公约履约保证制度是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诚信度的一种重要的考核方式。行业自律履约保证重点考核、约束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严格执行已承诺的各项行为。

第十 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和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均应签订履约保证书,履行对行业自律公约及行业自律措施的承诺。

第十 监理企业履约保证书签订:

一、本市监理企业应在取得工程监理资质后签订履约保证书。

二、外地进津监理企业应在办理进津手续或工程监理项目投标前签订履约保证书。

三、监理企业履约保证书签订应与自律委办公室联系,按履约保证书统一要求的版式签订。(监理企业履约保证书版式见附件)

第十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人员应与所在监理企业按自律委的规定要求签订履约保证书,履行对行业自律公约及行业自律措施的承诺。

第十 监理人员履约保证书签订:

一、本市监理企业应在监理人员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的同时签订履约保证书。

二、外地进津监理企业应在办理进津手续或工程监理项目中标后及时与工程监理项目的监理人员签订履约保证书。

三、监理人员履约保证书签订后监理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统一上报自律委办公室登记备案。(监理人员履约保证书版式见附件)

第十 建立行业自律惩戒与奖励制度是行业自律的有效措施,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及行业自律措施有关规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采取行业内部惩戒与建议行政处罚两种方式。

第十九条 行业内部惩戒实行严格的程序和规则,做到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真正体现行业自律约束机制的作用,行业内部惩戒的工作程序和规则由自律委另行规定公布。

一、对于确有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及行业自律措施行为的监理企业,经调查核实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网上公开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书面警告、记入监理企业诚信(信用)档案、降低企业诚信(信用)评价等级直至取消其诚信企业的申请、评价资格并在会刊或行业网站上公告、取消监理企业会员资格。并应书面通报本市和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该企业所在地的行业协会以及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二、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及行业自律措施行为的监理人员,经调查核实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书面警告、网上公告、取消其个人诚信评价资格或等级和采取对其在津从业的限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并应书面通报本市和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该企业所在地的行业协会以及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第二十条 建议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及行业自律措施行为的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实施必要的处罚手段。对于违约违规以及不按规定时限签订履约保证书的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在建议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条款对其采取,降低企业资质等级、限制招投标活动、清除在津监理市场、吊销个人岗位证书、企业资质证书等处罚的同时抄报该企业所在地相关行业协会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第二十对于严格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执行行业自律措施中有成绩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将记入信用档案并给予通报表彰。对举报的事件经调查属实后,将给予举报人员奖励。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实施属于行业自律行为,由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并对日常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尊重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共同维护好监理市场的秩序和行业的信誉。

第二十条 本《细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市建设行业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 本《细则》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请点击下载以下附件)

1、监理企业履约保证书

2、监理人员履约保证书

3、监理企业自查报告

4、监理人员自查报告

5、《惩戒调查取证程序》

6、《惩戒调查取证程序规则》

 

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